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能否减少

作者:阜阳临泉县律师 时间:2024-05-04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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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能否减少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这个协议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理论上是父母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且在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是不应该变更的。
但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
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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