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怎么认定?

作者:阜阳临泉县律师 时间:2024-05-06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通常情况下,对方肇事逃逸的维权方式有以下两种,如果您是受害一方,一是拨打110报警电话;二是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如果您是肇事逃逸一方,您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建议去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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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怎么认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规定。
出现以下行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